2017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法理学)备考:法律的一般分类

2017-06-06 09:06:44   来源: 河北中公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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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指的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分类。通常可从以下五个角度划分: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作为与根本法对称的普通法,不同于与衡平法对称的普通法。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