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司法局
选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县(市、区,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任期未满两届、经此次重新确认程序选用的,任期连续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及分布
按照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要求,本次拟在全市范围内选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20名,其中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30名,辛集市和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各5名,晋州市、新乐市和正定县各4名,矿区和井陉县、无极县、深泽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赵县、元氏县、高邑县、赞皇县各3名。名额和县(市)区分布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和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当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请于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报名、联系。
(二)报名地点:
石家庄市司法局
联系人:孙进秀 电话:0311-86262019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476号 邮编:050071
长安区司法局
联系人:郝佩 电话:85996928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23号 邮编:050011
新华区司法局
联系人:邢增堂 电话:86951993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1号 邮编:050051
桥西区司法局
联系人:董晓 电话:88606597
地址: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180号 邮编:050000
裕华区司法局
联系人:贾茹 电话:86578391
地址:石家庄市塔南路169号 邮编:050021